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离婚登记须知
2025-05-23 14:13

    驻在国承认和接受是使领馆办理婚姻登记(包括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)的前提条件。经与驻在国主管部门确认,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吉尔吉斯斯坦使馆可以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的有关规定,为中国公民办理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。

   离婚登记

  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,增加离婚冷静期。自2021年1月1日起,在我馆申请办理离婚登记须按以下要求办理:

   (一)离婚登记业务范围及具体要求

  1、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在驻吉尔吉斯斯坦使馆依法缔结;

    2、当事人双方均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
    3、当事人双方自愿离婚,并对子女抚养、财产及债务处理等达成一致意见,并亲自到场申请协议离婚。

    (二)应提交的材料

  1、男女双方的护照原件及复印件,在吉有效签证或在吉永久居留证原件、复印件,最后一次进入吉尔吉斯斯坦的入境章复印件;

    2、男女双方各2张二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;

    3、离婚协议书。内容包括双方系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、财产及债务处理等问题做出安排以及同意协议内容、保证协议真实、如有虚假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等内容;

    4、男女双方在本馆登记的结婚证原件;

    5、领事官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。

(三)办理流程

   1、初审受理

    男女双方持申请材料来馆申请离婚登记,在领事官员面前填写并签署《离婚登记申请书》并按指印。领事官员对申请人提交的证件和材料初审无误后,发给《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》。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,不予受理。

    2、冷静期

    自我馆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《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》之日起三十日内(自然日,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,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),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,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《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》(遗失的可不提供,但需书面说明情况),向我馆撤回离婚登记申请,并亲自填写《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》(使馆提供)。经我馆核实无误后,发给《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》。

    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(自然日,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,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),男女双方未共同到我馆申请发给离婚证的,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。

    3、登记发证

    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,双方当事人应当持上述证件和申请材料,共同到我馆申请离婚证。当事人在领事官员面前填写并签署《离婚登记声明书》(使馆提供)并按指印,当事人在领事官员面前现场签署三份离婚协议书。

    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当场发给离婚证,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,我馆将不予办理。申请人不能当日领取离婚证的,则离婚登记无效。

  由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的结婚证或离婚证,不得任意拆装或涂改。如因当事人自行拆装或涂改文书引起的问题及相关责任,由当事人自行承担。

 

    免费办理。

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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