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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公证告知书的通知
2017-05-03 20:04

 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》第27条的规定,为明确声明书、委托书公证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,现通知如下:

  一、凡办理声明书、委托书公证的申请人,需事先在我馆网站-领事侨务-表格下载-公证认证栏下载、打印、阅读相应告知书。

  二、申请人在申请办理声明书、委托书公证时,须同时递交告知书,在领事官员面前当场签名并填写日期。如对告知书内容有疑问,请现场咨询领事官员。

  三、知悉并接受告知书内容直接关系到申请人切身利益。申请人不签署告知书,使馆将不受理其公证申请。

  四、《委托书公证告知书》适用于申请办理各类委托书公证申请。《声明书公证告知书》适用于申请办理各类声明书公证申请。

  特此通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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